胡某系某學校廚師,居住在學校提供的宿舍。某日,胡某下班回宿舍途中,行至學校男生公寓大門對面臺階處時,不慎摔倒,傷及頭部致其當場死亡。
學校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,并提交申報材料。人社局受理后,進行了調(diào)查,認為胡某此次所受事故傷害不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。
胡某妻子不服,認為其夫是在工作時間后下班回家前意外摔傷致死,地點亦在工作場所內(nèi),因此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二)項的規(guī)定,應當認定為工傷,遂起訴至法院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根據(jù)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規(guī)定(二)項的規(guī)定,
工作時間 是指
法律規(guī)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;
工作場所是指
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,以及領導臨時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;
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(nèi),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,諸如備料、準備工具等;
(佑成 曲靖分公司 ) 2021.02.05.